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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5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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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