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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7條

本會就許可之申請為准駁之決定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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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