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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 第6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6條
本會應於受理申請許可處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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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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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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