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第14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4條

本會依第六條規定所為之處分,或第八條第五項就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認定之處分,應經公開之聽證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