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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2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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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