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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 第33條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3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
本會之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本會之調查,得為下列行為:一、向有…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屆期未履行者,由本會或管理機關依法移送強制…
第31條
第十五條所定處分書送達生效後,應辦理不動產登記者,由本會會同管理機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第32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
第3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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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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