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第11條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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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