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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 第11條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11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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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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