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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4條

當事人於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調查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本會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本會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六條第一項之理由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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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