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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 第12條

本會為辦理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得委託有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鑑定或研究,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 本會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受託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即辦理,並將辦理結果以書面答復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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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