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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8條

救護車執行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勤務,應配置救護人員二人。 前項救護人員,應由曾受緊急救護訓練者擔任,其訓練時數及內容,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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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