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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本研習,應訂定實施計畫為之;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應擬具實施計畫,報經委任、委託或認可之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辦理。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研習總人數、辦理日期與地點、報名方式、課程內容、授課講師與其學經歷、研習時數與計算方式及其他與本研習有關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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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