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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十條所定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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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