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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款第一目之一所定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及輔系之認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一目之二所定專科以上學校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及輔系之認定,依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相關認可或認定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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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