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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34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不利之待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違反前項規定時,公立幼兒園教師得依教師法,公務人員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其他教保相關人員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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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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