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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3條

第 五 章 附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委員會、審查小組,教評會、性平會、校事會議,及各調查小組處理本辦法之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保相關人員:指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20條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附幼教師、公務人員及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者…第21條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公務人員者,應為下列決議:一、涉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三…第22條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附幼教師者,應為下列決議:一、涉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直…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第3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第36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第3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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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