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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 第33條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3條
第 五 章 附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委員會、審查小組,教評會、性平會、校事會議,及各調查小組處理本辦法之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
及
第三十三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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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保相關人員:指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
第20條
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附幼教師、公務人員及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或監察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者…
第21條
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公務人員者,應為下列決議:一、涉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三…
第22條
認定委員會審議之行為人為附幼教師者,應為下列決議:一、涉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直…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學校或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因教保相關人員為通報或報告,而就其工作、成…
第3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
第36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受理之案件尚未終結者,及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受理者,均依修正施…
第3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 第32條
看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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