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三、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四、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培訓。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列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屆期未培訓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