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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6條

審查小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自人才庫遴選學者專家擔任委員。 前項調查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委員應包括幼教學者專家至少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調查小組調查下列各款規定之違法事件時,委員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二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應包括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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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