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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調查處理違法事件之組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聘(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其組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二人或三人。 二、全國或地方教保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三、全國或地方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二人。 四、全國或地方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其他服務人員代表一人。 七、幼兒教育或幼兒保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八、法律學者專家三人。 九、兒童保護、兒童權利、心理、輔導、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應具兒童保護意識;其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認定委員會處理下列各款案件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原設立之認定委員會,增聘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不受第一項委員總數規定之限制: 一、對幼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違法事件:增聘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 二、對特殊教育幼兒之違法事件:增聘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 為確保認定委員會委員具備認定違法事件之專業素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委員之教育訓練。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教保相關人員:指幼照法第三條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下列教保服務機構人…

「調查處理違法事件之組織」的其他條文

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認定委員會委員中遴選五人組成審查小組,並依本辦法規定行使職權;審…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第5-1條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6條審查小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自人才庫遴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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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