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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7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 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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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