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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6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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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