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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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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8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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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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