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第28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28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