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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甄選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協助到校陪伴輔導、帶領社群、領域備課或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工作;服務學校應依相關法令,減授教學節數或支給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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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