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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訂定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前項陪伴輔導方案之實施,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甄選之教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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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