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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請教師組織參與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教師組織參與前項專業發展活動之規劃及推動,其應辦理事項、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與教師組織協商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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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