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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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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