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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受除名或停權處分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由下級教育會重行選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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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