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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教育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通知會員(代表)及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同時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教育會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有必要得報請該管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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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