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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教育會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區選出代表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並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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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