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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教育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時,其主席依下列規定之: 一、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理事、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二、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若干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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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