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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10條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及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及日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場(廠)地點。 五、清除、處理教育機構廢棄物之種類及代碼、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點等相關事項。 六、有效期限。 七、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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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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