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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第12條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通過後,提送依教育基本法
第十條
第一項所設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依
第十條
第一項核定之基本需求及分擔數額,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之預算數額建議案,作為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年度教育預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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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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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
第17條
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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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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