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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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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