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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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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前條學校符合本法第四條之資賦優異學生。第4條學校得規劃多元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多元展能之加深加廣課程或活動,並得採下列方式辦理…第5條學校辦理前條課程或活動,得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計畫…第6條本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審查,並於審查後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內容執行…第7條學校依計畫執行後,應檢討其實施成效,並依本部結報作業相關規定辦理。第8條學校辦理成效優良者,本部應予以敘獎,並鼓勵發表成果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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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