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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21條

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其配偶、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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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