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第20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20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家長委員會應有家長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時,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假決議應針對同一議程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通知應出席人員,並公布於學校(家長會)網頁。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有會員代表或家長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時,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