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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28條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紀錄與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依第十二條規定僅設家長委員會之家長會者,每屆第一次家長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前項資料報國教署備查,家長會會長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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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