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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後,其家長會得僅設家長委員會,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組成,由學校通知全校學生家長召開會議,應有全校家長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經出席家長過半數通過,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為之,均為無給職;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並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依前項選(推)之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繼任;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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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