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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5條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與家長會會長之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未置常務委員會者,無須載明常務委員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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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