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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 第7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7條
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學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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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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