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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8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三人。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家長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家長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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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