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 第15條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5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期間,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其有損壞者,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學校向使用者追償。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