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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3條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部備查; 但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部 備查。 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並應於前項規定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報本 部核轉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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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