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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教育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 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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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