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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設立教育法人,須先依捐助章程設置董事,再由董事向本部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前項申請得由遺囑執行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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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