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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5條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置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及其職權。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教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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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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