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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教育法人之申請設立許可,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法人圖記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或簽名 清冊。 七、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議紀錄。 八、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九、主、分事務所使用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相關文件。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不符合前項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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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