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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8條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前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第三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
第五條
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許可文件毀損、滅失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得向本部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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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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