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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由部長就委員或部內職員中指定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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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