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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12條

前後任交接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現金之移交,以現金結存表所列結存金額為準,其任內歲入類 經常 費類、臨時費內、現金收支數額及其內容應照各費類資力負擔交代彙 總表及各種明細表所列為準,由前任檢同憑證一併移交。 二、公有財產以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暨以前移交清冊為憑。 三、各種債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以票面金額為憑。 四、各項帳簿,應將名稱、冊次、頁數列明,並由前任會同主辦會計人員 蓋章於最後所記之一行,移交後任,不得毀匿或攜走,後任應繼續使 用不得擅行更易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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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