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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交代規則 第13條

移交不能恰在一個月終了時期,其不滿一個月之收支,應由前任分別開具 清單連同單據移交後任併作整月份造報,該項單據須由前任加蓋私章,以 明責任,後任應查明確無浮濫不符之處,方予接收造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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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